用同一個詞不代表同一個意思,比如「外國代理人」。事實上支聯會不需要回答是否外國代理人的指控,因為連鄧炳強本身也沒有交代清楚它所指的是甚麼意思。
循鄧的上文下理,他把凡是受到外國指使和收受外國資金的政治組織就視之為「外國代理人」,但現時《國安法》框架下只有勾結外國勢力罪,並無「外國代理人」的定義或登記要求,保安局要求任何組織交代是否外國代理人的決定是不合理的,因為香港沒有《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美國才有。
嚴格來說,鄧炳強現在是用美國的劍來斬香港的組織,用美國的概念套在香港之上,是保安局局長的「個人創見」,並不符合黨的方針,甚至有僭權之嫌。中國外交部多次反對蓬佩奧將中國媒體列為外國代理人變相驅逐中國記者的做法,在2020年3月推出反制,將《紐時》、《華郵》等五間美國傳媒的駐華分社列為「外國使團」,要求交出其財政、人員和營運資料——請問香港保安局近期要求本地組織交代是否外國代理人的決定是否得到中國外交部或駐港特派員批准?有沒有考慮到這種自把自為的做法,會引起外國駐港機構被迫登記為代理人和交出營商私隱的憂慮,間接陷中國於不義?
當局未必想到這麼多,亂用「外國代理人」一詞可能只是貪口爽。中國外交官運用這些敏感字詞時都非常謹慎,因為生怕一旦用錯會引發外交風波。事實上,中美雙方都非常清楚「外國代理人」和「外國使團」概念的意思,俱是針對前來工作的「外國人」,包括說客、官方傳媒和團體,而不是針對本地人或本地組織(在8月23日,《星島日報》美國版便被美國列為外國代理人,而提出反對)。現在,香港保安局在沒有《登記法》的前提下,用針對外國人的法外手段對付香港本地組織和個人,是否反映決策者對此等外交常識毫不熟書?抑或刻意地混淆視聽,渾水摸魚,為中美修補關係添亂添煩,增加外國駐港機構的恐慌?
道理很簡單:是香港本地居民,非外國派駐組織,就不是外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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